5月1日,12309中国检察网发布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致一人当场死亡,具体详情如下:
宜宾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8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宜宾市南溪区**街道**村**组**号。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取保候审。
涉嫌交通肇事罪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四川******的运输型拖拉机沿宜南快速通道由南溪区往宜宾市方向行驶至南溪区宜南快速通道7km+700m与桑苑路灯控T型路口时,因违反左转弯交通信号(闯红灯)与对向直行的被害人罗某某驾驶的川******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罗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对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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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