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保护!泸州出台这些新规,让见义勇为更有保障

不久前,市政府发出奖励决定,对陈力等5名见义勇为勇士和1个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群体分别给予每人1万元奖励。近年来,泸州市相关部门积极制定完善有关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规定,健全见义勇为的长效救助机制,让见义勇为者得到应有的尊崇和奖励。此前,泸州市出

10/20 17:21 A+

不久前,市政府发出奖励决定,对陈力等5名见义勇为勇士和1个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群体分别给予每人1万元奖励。近年来,泸州市相关部门积极制定完善有关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规定,健全见义勇为的长效救助机制,让见义勇为者得到应有的尊崇和奖励。


此前,泸州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健全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在落实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和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意见》具体涉及了哪些内容?市委政法委基层社会治理科相关负责人为此作了解答。

奖励+保护!泸州出台这些新规,让见义勇为更有保障


见义勇为者可在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享受政策


《意见》从保障基本生活、医疗、教育等涉及见义勇为人员切身利益的各方面出发,给予了相应的保障。


《意见》规定,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应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可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要依法纳入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对因突发性或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急需救助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实施临时生活救助,确保其临时性生活困难得到妥善解决。


对见义勇为人员牺牲或致残后丧失生活能力,配偶改嫁造成见义勇为人员子女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可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代养。对致孤人员,属于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


在医疗保障方面,为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


因紧急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加害人或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责任人承担;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由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不足部分由各区县从保护奖励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或由当地人民政府财政解决。


因负伤造成长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人员,可通过适当医疗费用减免、城乡医疗救助等方式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致孤儿童的医疗保障,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救助,参保(合)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


就业方面,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只要其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予以重点支持,帮助他们就业、再就业。地方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优先依法办理证照,有关费用依法给予减免。


教育保障方面,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进入公办幼儿园就读,应予以优先接收。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可以在其居住地、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见义勇为死亡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1-6级)人员的子女,中考时按当地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住房方面,各级政府要积极解决中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的住房困难。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要给予优先安排和适当照顾。


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牺牲人员应依法评定为烈士


在见义勇为过程中造成伤亡的人员,《意见》也明确了相应的保障措施。


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视同工伤的,参照工亡补助金标准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作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关待遇。


对于非泸州籍人员在泸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表彰、奖励、救治费用由事发地区县政府按规定办理。其他权益保护工作,由事发地政府积极与见义勇为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政府进行沟通协商,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


完善相关制度保障的同时,泸州市还鼓励社会参与,各地、各部门积极培育、扶持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等各类社会组织的发展,引导他们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自我管理,科学运行,拓展筹款渠道,增强筹款能力,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同时,鼓励他们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公益捐助、志愿服务等多种关心、关爱活动,在宣传、表彰、奖励,帮助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等方面切实发挥作用。


《民法典》为见义勇为者保驾护航减少后顾之忧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出台的《民法典》,也为见义勇为的好人撑起了“保护伞”,让行善人不再“瞻前顾后”。


《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专业人士介绍,《民法典》第183条回应了见义勇为者受损后补偿问题,第184条则是明确了见义勇为者免责情形。见义勇为不负民事责任,使善意善行更能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为见义勇为者保驾护航,对全社会营造崇尚见义勇为的良好氛围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引导作用。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解除行善者的‘后顾之忧’,还是对模范榜样给予奖励,目的都是引导和表彰正能量。强化榜样的力量,让他们的优良作风得到更好的传播和发扬,将会激励更多人见义勇为。”市委政法委基层社会治理科相关负责人说。


近年来,泸州市广泛推荐宣传见义勇为人士、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综合运用宣讲报告、事迹报道、专题节目、文艺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采取主流媒体推广,推出泸州文明网、文明泸州LZ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开展道德模范巡讲、打造好人一条街等方式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形成德者有得、好人好报的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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