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州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下发《关于明确创业补贴政策中首次创业认定事项的通知》,对“首次创业”进行明确规定。
为促进大众创业、创业带动就业,人社部门出台相应扶持政策,对“首次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返乡农民工等群体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为便于基层经办机构操作,市人社局与市市场监管局会商,并请示省级相关部门,明确以省级行政区划为界,2018年11月15日前未在四川省范围内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11月15日后第一次在四川省范围内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视为“首次创业”。
据了解,创业所在地基层就业创业经办机构在办理创业补贴业务时,应告知申请人在提交资料时进行“首次创业”的书面承诺。创业所在地基层就业创业经办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按属地原则致函当地市场监管局提出数据协查需求,由市场监管局提供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协查比对帮助,核实申请人在全省范围内登记注册情况。
根据《通知》,各区县人社、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就业创业经办机构、市场监管所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在数据协查工作中的问题,促进政策落实便捷、准确。(来源:泸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