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泸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龚某某土地环境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罗乐出庭履行职责,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洪汛担任本案审判长
2010年至2016年,龚某某在叙永县兴隆镇大竹村三社非法开采矿石并出售。经四川省煤田地质局评审,龚某某非法采矿毁损土地面积为7272.20平方米,对地形地貌景观破坏严重,对土地资源的影响和破坏程度严重,对生态环境破坏较大。
经过查看土地环境破坏现场,在兴隆镇大竹村三社大量走访群众。非法开采让原有的地形地貌和自然景观遭到严重破坏,土地变成了乱石滩,留下了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隐患。2019年11月19日,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对龚某某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一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被告龚某某对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原状,如无法恢复原状则判令被告龚某某按照四川煤田地质局出具的《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生态环境修复。
被告龚某某对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和诉讼请求均无异议,当庭表示感谢检察官对他的教育和帮助,他已经深深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严重后果,愿意按照修复方案履行修复义务。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市级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代表、企业代表、被告居住地村民代表等200余人观摩庭审。
(来源:泸州市人民检察院)